王守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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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证据推定原则

发布者:王守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4779人看过

―――工伤赔偿律师建议之一

辽宁沈阳律师王守志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未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十分困难。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和民事诉讼证据近因原则,在劳动者提供了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后,由用人单位对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一般而言,劳动者只需要初步证明其在用人单位参加劳动领取工资即可,证据的形式可以是证人证言(同事、朋友、亲属均可)和其他形式。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表、企业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保存的其他资料的,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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