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律师 王守志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在就业难的今天,一些遭受工伤的劳动者为了避免因对抗用人单位而失去工作的风险违心地放弃工伤索偿或者降低赔偿标准,这在遭受较低程度工伤时表现尤为明显。
2.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存在事实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在举证困难。用人单位为逃避、减轻法律责任,拒不申请、拒不配合工伤认定,干扰、阻挠工伤认定工作,不让其他职工出证。
3.现行法律制度对用人单位拒不缴纳医疗、工伤保险费用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易造成用人单位拒不交纳医疗、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实践证明,发生工伤保险争议的单位恰恰是那些没有为职工交纳医疗、工伤保险费用的单位。
4.程序极其繁琐冗长,遭受工伤者最后拿到赔偿金法定最长期限将近4年,必然增加劳动者维权经济费用,更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体力,工伤者及其家属的精神意志必然被拖垮。
5.纵容用人单位滥用程序权利,恶意拖延时间,拖垮劳动者的维权意志,达到减轻或逃避法律责任目的。
2006年10月14日发表
tel:13188663311 email:wsz2046@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