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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新宇|时间:2020年06月10日|1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681民初813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举办结婚仪式,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很少沟通,压抑的家庭氛围使得原告对婚姻丧失信心,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私人生活用品各归所有, 被告A辩称,婚后原告经常以种种借口外出晚归,从认识至今,原、被告之间并无夫妻之实,原告婚后将收取的结婚礼金30600元一人使用,不做家务,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虽然两人存在一定的性格差异,但与原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还是珍惜这段婚姻,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农历正月初六举办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两人于2016年1月9日开始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期间恋爱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性格差异出现争吵,但婚姻中并未出现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较珍惜夫妻感情,有要求和好的意愿,日后在情感上应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和交流,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作为夫妻,理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尊重,只要双方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夫妻关系是能够得以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XX,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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