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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新宇|时间:2020年06月10日|2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赵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681民初1486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黄新宇,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甲, 原告赵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晴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新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儿,名叫曹某乙,婚后发现双方在性格脾气、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被告婚后出现多次出轨现象,原告屡次原谅,但被告仍不悔改,原告对婚姻失去信心,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按2000元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承担孩子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直到孩子成年为止,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1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曹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1998年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原、被告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出现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坦诚相待、互相尊重、互相礼让、珍惜家庭,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被告曹某甲作为丈夫,日后应在情感上加强与原告的沟通,生活上对原告充分关心照顾,肩负起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与原告一起共同维系经营温馨和睦的家庭,原告赵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曹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 代理审判员莫晴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晓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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