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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在用人单位百般否认情况下为劳动者索回工资,补偿金

发布者:黄新宇|时间:2015年11月05日|1213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当事人陈某某,男,启东市近海镇人,职业驾驶员,2013年5月10日起被启东市海达物流有限公司聘为运输车的驾驶员,当时陈某某与用人单位口头约定了工资为5000元每月,但单位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在陈某某连续工作了几个月后,用人单位并未向其支付过工资,故当事人陈某某于2013年7月底离开了启东市海达物流公司。此后双方就工资事宜的发放发生争议,当事人几次讨要工资均没有结果。

当年6月份,陈某某在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后自行向启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但由于没有有效证据而不被劳动仲裁委受理。无奈之下,陈某某只有把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话时的录音作为证据,并与本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其实,从劳动法的角度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可是实务中,劳动者因为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很难举证证明劳动事实,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在与当事人相互沟通后,我们建议去电信部门打印了2013年5月以来的电话纪录,并把关键的通话纪录做成光盘保存,同时提醒当事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有其他书面的凭证,经当事人多次寻找又找到一张运输车辆的违章处罚单,上面有属于用人单位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这些证据结合后已能初步证明相关事实,后劳动仲裁委终于受理并开庭审理,但对方坚持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属于雇佣关系。后劳动仲裁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作出了终结审理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陈某某又委托我们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开庭前,我们经过对案情的综合分析,认为应向法庭申请调取劳动仲裁委的庭审,因为在庭审中由对方提供的几名证人所发表的证言其实可以从侧面证明相关事实,可以达到与我方已提交的证据互相佐证的目的,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此物流运输公司系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因为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5种组织之外的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因此,作为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物流公司是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范围。其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上又证明了双方已建立起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另外,从仲裁委调取的庭审记录又证明了:物流运输行业的特征及驾驶员岗位的特点,虽然每次出车不固定,但这是由物流运输的行业特性所决定的,且都是在被告(用人单位)管理安排下进行的。在原告(劳动者)持续的,长时间的履行了运输义务后,被告才按月为其计算相对稳定的报酬。

经过对证据的有效整合及庭审中激烈地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意见,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并支持了当事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诉请。整个维权过程历经了大半年,从当事人因没有足够证据处于被动地位到最终法庭支持当事人诉请,通过努力,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当事人陈某某,男,启东市近海镇人,职业驾驶员,2013年5月10日起被启东市海达物流有限公司聘为运输车的驾驶员,当时陈某某与用人单位口头约定了工资为5000元每月,但单位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在陈某某连续工作了几个月后,用人单位并未向其支付过工资,故当事人陈某某于2013年7月底离开了启东市海达物流公司。此后双方就工资事宜的发放发生争议,当事人几次讨要工资均没有结果。

当年6月份,陈某某在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后自行向启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但由于没有有效证据而不被劳动仲裁委受理。无奈之下,陈某某只有把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话时的录音作为证据,并与本所办理了委托手续。其实,从劳动法的角度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可是实务中,劳动者因为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在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很难举证证明劳动事实,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在与当事人相互沟通后,我们建议去电信部门打印了2013年5月以来的电话纪录,并把关键的通话纪录做成光盘保存,同时提醒当事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有其他书面的凭证,经当事人多次寻找又找到一张运输车辆的违章处罚单,上面有属于用人单位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这些证据结合后已能初步证明相关事实,后劳动仲裁委终于受理并开庭审理,但对方坚持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属于雇佣关系。后劳动仲裁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作出了终结审理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陈某某又委托我们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开庭前,我们经过对案情的综合分析,认为应向法庭申请调取劳动仲裁委的庭审,因为在庭审中由对方提供的几名证人所发表的证言其实可以从侧面证明相关事实,可以达到与我方已提交的证据互相佐证的目的,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此物流运输公司系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因为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5种组织之外的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因此,作为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物流公司是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范围。其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上又证明了双方已建立起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另外,从仲裁委调取的庭审记录又证明了:物流运输行业的特征及驾驶员岗位的特点,虽然每次出车不固定,但这是由物流运输的行业特性所决定的,且都是在被告(用人单位)管理安排下进行的。在原告(劳动者)持续的,长时间的履行了运输义务后,被告才按月为其计算相对稳定的报酬。

经过对证据的有效整合及庭审中激烈地辩论,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意见,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并支持了当事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诉请。整个维权过程历经了大半年,从当事人因没有足够证据处于被动地位到最终法庭支持当事人诉请,通过努力,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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