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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探讨

发布者:黄新宇|时间:2015年11月05日|175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一)时间限制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不论对于自然人还是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保护期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与著作权法不同,对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利没有区分其人身权、财产权,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利的时间限制都一样[1]。但是,有学者认为应该区分其人身权、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是人身权[2],其保护期不受限制[3]。

(二)合理使用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考虑即使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也可能对软件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害,对于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目的使用没有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软件的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其目的只能是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因为依据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原则,软件的思想和原理不受著作权保护,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不仅不是侵权行为,反而应当予以鼓励;其次,使用方式只限于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

(三)善意使用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这也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一种限制。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的善意使用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可以免除软件复制品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但是,仍然需要承担其他的侵权责任,如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仍然使用、销售该软件复制品,则应当承担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完全的侵权责任。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不存在善意使用问题,他们必须充分尽到注意软件合法性的义务。如果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装机复制权,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备份复制权,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必要修改权,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从以上权利内容看,使用者的装机复制权、备份复制权、必要修改权都是对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修改权的合理的直接限制。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时间限制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不论对于自然人还是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保护期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与著作权法不同,对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利没有区分其人身权、财产权,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利的时间限制都一样[1]。但是,有学者认为应该区分其人身权、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和修改权是人身权[2],其保护期不受限制[3]。

(二)合理使用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考虑即使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也可能对软件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较大的损害,对于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目的使用没有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软件的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其目的只能是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因为依据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原则,软件的思想和原理不受著作权保护,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不仅不是侵权行为,反而应当予以鼓励;其次,使用方式只限于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

(三)善意使用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这也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一种限制。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的善意使用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可以免除软件复制品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但是,仍然需要承担其他的侵权责任,如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软件复制品持有人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仍然使用、销售该软件复制品,则应当承担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完全的侵权责任。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不存在善意使用问题,他们必须充分尽到注意软件合法性的义务。如果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装机复制权,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备份复制权,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必要修改权,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从以上权利内容看,使用者的装机复制权、备份复制权、必要修改权都是对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修改权的合理的直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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