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新宇|时间:2020年06月10日|1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1民初748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XX, 负责人A,行长,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现住启东市, 被告A,女,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现住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被告A、B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