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新宇|时间:2020年06月10日|1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启开民初字第02466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育女儿A,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在性格脾气、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常发生争吵,近年来,双方矛盾激化,原告在外居住,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A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育女儿A,现已成年,婚后感情一度尚可,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常发生争吵,原告A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双方在婚后已育有孩子,共同为孩子的成长及家庭的稳固作出了努力,理应珍惜,只要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获得改善的,因原告方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实质性矛盾,本院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能支持,被告A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XX),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