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磊|时间:2020年08月31日|1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盐城XX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市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民初1139号
原告:盐城XX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XX**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江苏XX律师。
被告:兰州市XX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中山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律师,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甘肃XX律师。
原告盐城XX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盐城XX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盐城XX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XX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盐城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某某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