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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XX与赵XX、江苏XX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沈磊|时间:2020年08月31日|14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XX与赵XX、江苏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苏09民终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XX,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X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XX运输局,住所地在建湖县安康XX*号。

法定代表人:高X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XX律师。

上诉人甘XX因与被上诉人赵XX、江苏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建湖县XX运输局(下称建湖XX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审判员 李某某

审判员惠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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