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磊|时间:2020年08月31日|14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XX与赵XX、江苏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XX,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X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XX运输局,住所地在建湖县安康XX*号。
法定代表人:高X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XX律师。
上诉人甘XX因与被上诉人赵XX、江苏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建湖县XX运输局(下称建湖XX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某 某
审判员 李某某
审判员惠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