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磊|时间:2020年08月31日|9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6558张家港市XX厂与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6558号
原告:张家港市塘桥镇A针织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XX。
经营者:蔡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苏州市姑苏区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拓城县,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XX**公寓*楼*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江苏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塘桥镇A针织厂与被告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XX厂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塘桥镇A针织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塘桥镇A针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XX厂负担。
审判员 吴 某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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