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内漏洞补充:三个“利”字的含义
法内漏洞补充亦称授权补充的漏洞,它是由开放性概念引起的不圆满状态而形成的法律漏洞。其之所以不同于其他法律漏洞在于法律已明文授权法官补充这种漏洞。对该法内漏洞补充的性质,黄茂荣先生认为,并不能因这种漏洞填补工作尚在可能的文义范围内而认为它应属法律解释,它仍然是一个漏洞。因为这种“法内漏洞”之漏洞性格,并没有因他被授权法院填补而被否定。盖在这种情形,法院所面对的情形本质上是完全一样的。它与“法外漏洞”的区别只在于法院已被特别地授权补充这个漏洞。而这个授权之有无在法律上区别已没有意义的,因为在禁止法外漏洞补充的场合,“法内漏洞之补充”的授权同样会被禁止。而在法外漏洞之补充原则上被许可的场合,法院对这种漏洞补充的权限,却是一般地被授予。[1] 下面例示之。
1.《合同法》第41条,格式条款有疑义的,应当从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来理解。这里的“利”属于法内漏洞,首先依据文义解释原则,“利”等同于利益,有财产上的利益与非财产上利益的区分,由于本条内嵌于《合同法》之中,依据体系解释,当属财产上的利益,而且,遵从私法自治原则,应当坚持“提供格式条款”者,他自已就是他最大利益的判断者。所以“利”字应从提供格式合同主体方来探求“利”的交易语境意义。
2.《外资企业法》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这里的“利”依立法意旨应当是指有益于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而不是指私人利益,它应当是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应属行政管理公法上的利益范畴。
3.刑亊诉讼法中公诉证据有疑义从有利于被吿人理念。这里的“利” 字依据刑事诉讼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吿人人权的立法目的以及国际社会奉行的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吿人人权的刑亊诉讼原则的理念,“利”字应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吿人的刑事责任方面的含义,应包含在下列情形时有利于被吿人的内容:1.当被吿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庭审前的言辞系非法取得时,法庭认为对证据的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就应启动对证据合法性论辩的专门程序。2.关于证据合法性的庭审结论,当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证据的合法性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被质疑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对于定罪中的瑕疵证据,当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时,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4.被吿人及其辩护人的主张在证据标准上低于指控的证据标准。5.即使有利于被吿人的相关事实、情节存疑,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时,也应作有利于被吿的认定;当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难以排除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吿人的认定。
注释:
[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10第1版,第303—3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