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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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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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报团法律服务的合理性

作者:王永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00次举报
2015-10-20

论律师报团法律服务的合理性

——基于法经济学方法的思考

自笔者提出律师抱团法律服务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以来,一些司法机关又质疑律师抱团法律服务是为了争取更大的利益空间,为了个人、团体小利益,太个人主义了!目的是壮大自已的经济利益,欲整体与司法机关对抗。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欲以回应,所以再以法经济学方法简单分析阐述如下,有不妥之处,望大家批评指正。

律师抱团法律服务有有偿和无偿之分,所谓无偿就是指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法律服务费,主要适用法律援助对象,这部分一般都无异议。所谓有偿就是和委托人之间订立委托法律服务合同,向当事人提供收取法律服务报酬的合同。一般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当事人的经济情况,案件的新颖程度以及发生的背景等因素来综合衡定,法律服务收费的确定主要根据律师付出的智力成本、其他辅助成本以及政治、治安等风险成本来考虑,体现的是律师工作付出与当亊人支付对价公平的法律关系。这也说明即使在法律服务市场充满浓重价值神圣的社会服务领域,适用的是市场法则,体现的是交换正义的平等价值关系。

具体的说,重特大敏感疑难案件,法律咨询专家小组、顾问团比常规普通案件多许多辅助工作,比如通常要研究案件发生背景、查阅相关案件资料、检索法律信息、召开专家论证会,诉讼精细策划、案件庭审预测,及时应对等。这些既要庭外人员精密分工,又要整体协作以及与出庭律师保持高度默契,远远地超出了常规案件的劳动付出成本,所以律师抱团服务绝非是为了超额收取律师服务费,如果真如某些司法人员说是为了追求个人小团体利益,那律师抱团无偿为某些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又作何解释呢?循此思路,那律师不就是自见愚蠢,一群大傻瓜么?

而且当下中国的律师执业环境,特别是刑辩律师执业环境很险恶,这几乎是所有刑辩扏业律师都已预见会发生的必然情况:时常面临被公权力以各种借口阻挠执行职务,甚至被抓获而很难及时获得法律救济,人身自由随时会被野蛮剥夺,常面临无端的牢狱之灾;有的还被黑社会殴打……他们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这,即使一般的社会普通人都不愿以牺性自由为代价来换取金钱利益,何况素有贵族职业的律师呢?在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中国执业的刑辩律师大多属平民型,经济待遇的确不高,但也没有必要以牺牲自己的宝贵自由来换取几个微薄的诉讼代理、辩护费,你们能说他们为钱而抱团?而且这些抱团律师成员中,也有些律师已有很好的经济地位,这又作何解释呢?

还有,从智力成本投资分析,几乎所有的刑辩执业律师都是经过长期艰苦学习通过国家执业考试而从业,一但律师执业证被错误吊销或暂停执业,意味着饭碗被砸,不能正常维持生计,这样其前半生的努力经常会被正常执业中意想不到的风险吞噬,给人一种执业好象在赌博的感觉,你们能相信刑辩律师前半生的努力就是欲把自已后半生的收获押赌在几桩刑事案件?如果仅从经济学角度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答案,只有从律师抱团法律服务的社会目的着眼,方可认知律师刑辩不仅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保障我国法律的正确实施,做你们合格的司法辅助人员,怎么谈得上其目的是为了整体对抗司法机关?在这里,波斯纳法官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无论多么完美,终究难以解读中国律师抱团法律服务目的就是为寻求更大的利益空间,这仅仅因为它不能回避中国律师抱团法律服务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属性。

本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著名的司法技术专家,获国家级法学基础科研成果一项,中国民法解释学前卫学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合同审查、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
1511320********97 合同纠纷、合同审查、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