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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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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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辨析】秩序和自由:维稳与维权

作者:王永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27次举报
2015-10-20

【法理辨析】

秩序和自由:维稳与维权

 

秩序是法治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是民主国家公民实现自由的基本前提。不可否认,没有社会秩序,人们的自由将不可能存在,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存续,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要以牺牲一部分公民宪法上规定的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为代价,那么这个社会存在赖以维持的基本秩序将失去合理性。

 

社会秩序的正常存在本身就是社会多种因素综合平衡的结果,特别是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各阶级、阶层各种利益的暂时妥协平衡。世易时移,当这些因素发展变化重新组合,先前的平衡被打破,意味着从前的社会秩序也须重新组合构建,社会基本秩序则必须保持与之对应的阶级力量对比的动态平衡中。如果执政者看不到社会发展中的矛盾,不是循序渐进适时进行体制改革,使之适应社会新的发展,而是因循守旧,墨守陈规,当这些新的社会矛盾积聚到不能用改革方法进行消弥时,既有的社会秩序将彻底丧失其存在的正当性,自由将引导人民进行社会革命。

 

综观我国三十年来的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获得了长足的进展,人民的生活质量取得了一定的改善,执政党的地位渐以巩固,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基本维持,人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得到一些保障,但是,特别是近五年以来,随着长期坚持单一的经济体改革而没有进行相应的政冶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发生了大量的社会腐恶现象,在一些地方,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公然被践踏,司法公正被侵淫,大量公民上访,一些地方政府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法律纠纷,却以维稳大肆抓捕上访户。这种长时间忽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借口,不进行有效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政革,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把维稳和维权尖锐对立起来,这既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文献上找不到依据,在实践上又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其正当性令人怀疑,必须进行矫正!

本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著名的司法技术专家,获国家级法学基础科研成果一项,中国民法解释学前卫学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合同审查、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
1511320********97 合同纠纷、合同审查、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