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离婚的一般司法惯例
【案情简介】
王某(男方)与程某于200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2月8日生下婚生子王小某。婚后,王某发现与程某的性格严重不合,双方根本没有办法相处。自2008年起连续多年分居。
【办案经过】
2015年11月,王某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办理了委托手续,案件审理,法院判决认为王某证明连续分居两年的证据不足,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请求。2016年8月,王某再次委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坚持离婚。王某第二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第二次开庭审理,最终在法官的组织调解下,王某与程某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离婚,本案至此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