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与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情简介】
余某帮沈某店面装修,经核算,店面装修及材料款合计46.8万元,沈某支付一部分款项后,尚有19.8万元尾款未支付。为明确上述欠款事实,沈某于2014年3月向余某出具书面凭证,承诺2015年年底全部还清欠款,同时沈某妻子阮某作为担保人签字,愿意以名下一车辆作抵押。但后经余某多次催要无果,余某无奈起诉至法院,同时,阮某也起诉至法院,要求余某返还其车辆。
【办案经过】
2016年3月,贾某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正式办理了委托。通过了解和分析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黄路元律师认为:
一、余某起诉沈某、阮某偿还欠款证据充分,双方法律关系清楚。
二、车辆属于沈某、阮某自愿提供的担保,沈某、阮某现在违约拒不付款,余某可以就该车辆优先受偿。
【庭审辩论观点】
1.被告对该车辆合法享有担保物权,有权占有,非非法扣押。原告夫妻作为共同债务人,签字认可主债务,同时自愿将车交付给被告占有作为担保。
2.自原告夫妻签字,周期长达1年半未主张,非法扣押与常理不符。
3.原告用非营运车辆营营运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不合法,也无任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