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出租商铺合同期满不续租,律师成功代理维护租户权益
【案情简介】
2010年,某大学将其商铺出租给张某,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张某享有优先续租权,后一年一签。2017年12月31日,合同租期届满,某大学告知不再将商铺续租给张某,而是将商铺出租给李某,张某得知愿意以李某相同的租金继续承租商铺,但某大学却拒绝并将张某起诉至某法院,要求返还商铺、支付场地占用费。
【办案经过】
2018年9月,张某找到黄路元律师,并正式办理了委托手续。了解相关案情,分析了案件的全部证据后,黄路元律师认为,本案从程序上,应针对主体问题进行抗辩;从实体上,应从张某的优先续租权进行抗辩。
【案件分析】
一、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2010年至2016年期间的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是某大学,但实际出租人却是某大学后勤集团,而2017年的续租合同上,实际出租人却变更为某大学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起诉的主体的合同主体不一致。虽然原告举证证明该商铺产权系某大学,但本案实际出租人与产权人不相符,若为产权人起诉,本案法律关系就不是租赁合同纠纷,而是请求物权返还纠纷。
二、被告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
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被告享有优先续租权。本案被告已经明确,愿意按原告提出的租金金额继续承租,但原告却无理拒绝,有违合同约定,侵犯了被告的优先续租权。
三、根据原告的证据,原告公告通知搬离商铺的通知是在自己的官网,并没有起到公示、公开的作用,同时,该条信息发布的时间为2018年6月,因此,场地占用费也不应从2018年1月起算。
【案件结果】
2018年9月,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在充分听取了黄路元律师的意见后,成功劝服原告撤诉。最终,某法院下达了准予原告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本案成功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