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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侵权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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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借信用卡的欠款谁来还?

发布者:黄路元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395人看过


转借信用卡的欠款谁来还?

 

   【案情简介】

胡某持有一张信用卡,2014年年底,胡某将信用卡交由保某使用,保某转交给马某。2018年7月,胡某通过保某收回信用卡时,该信用卡存在欠款。胡某听完保某描述后,胡某遂将马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欠款系马某使用,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关系),要求马某偿还信用卡欠款。

 

【办案经过】

2018年11月,马某找到黄路元律师并正式办理了委托,黄路元律师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仔细查阅、分析了现有的相关案件证据

在举证期限内,黄路元律师及时调查、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和基本的代理意见。

2019年1月,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的组织下,双方主要案件事实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案件分析】

胡某认为,其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保某,保某转交给马某使用的行为,主张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关系),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结合本案,黄路元律师认为本案法律关系非民间借贷:

(一)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

首先,本案中胡某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胡某与被告间未达成借款合意,缺乏形式要件,同时胡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马某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其次,本案缺乏将款项实际交付被告马某的实质要件,同时需要注意,实际保管或持有信用卡不能代表实际持有信用卡的人就是实际用卡人或刷卡人。结合本案,信用卡系保某转交给马某的,但实际使用人并不一定就是马某,也可能是保某,更何况胡某及保某自己也可以将卡绑定手机、网银等方式进行消费使用,在此过程中,胡某本人自始至终也会收到手机信息提醒,但一直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这也是信用卡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二)根据胡某主张,本案所涉信用卡系由保某交给过马某,而非胡某本人直接交给马某,其应当起诉信用卡的直接受让人保某。

(三)马某曾保管过保某提供的胡某信用卡,但马某并未进行消费及长时间持续持有。

(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胡某对其所主张的系民间借贷关系、谁是实际使用人及使用信用卡的欠款金额为多少等请求,应当负有举证责任。

(五)根据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所有,不能转借,可见,胡某自己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对胡某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及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

 

律师心得

一、提醒大家,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帐户。

二、借用信用卡的,法律风险极高,一旦发生欠款,尤其是高额欠款,无法偿还的,可能被银行认定为恶意透支。实践之中,持卡人自己可能也无法证明,究竟是谁用的卡以及谁在持续持有信用卡。一旦发生这类情况,持卡人只得自己先负责向银行偿还欠款,毕竟信用卡是持卡人自己申请办理、限自己使用且不能转借的。若非法使用信用卡构成犯罪的,可能持卡人也会受到牵连,甚至可能被认定为涉嫌犯罪的共犯或为犯罪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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