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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侵权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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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的停运损失到底赔不赔?

发布者:黄路元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交通事故 |627人看过


发生交通事故的停运损失到底赔不赔?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冷某将其实际购买所有的A货车挂靠在某公司。2018年8月,韩某驾驶B轿车(已购买保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在某路段与冷某驾驶的A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冷某受伤。经某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冷某承担次要责任。因本次事故,A货车受损严重并在云南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修理至2018年10月完毕。在保险公司在场的情况下,经协商,就冷某所主张的A车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赔偿部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冷某将韩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某法院。

 

【办案经过】

2018年10月,冷某找到黄路元律师并正式办理了委托,黄路元律师及时跟冷某了解了案件情况,查阅、分析了现有的相关案件证据

在举证期限内,黄路元律师及时调查、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和基本的代理意见,并申请对停运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未受理)。

期间,黄路元律师也曾多次协助并请求法院,在可能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调解(未果)。

2019年7月,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的组织下,双方主要案件事实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案件分析】

一、法律关系

本案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冷某的A货车受损,在修理厂进行修理,有相应的报警记录及修理记录作为凭证,保险公司亦认可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本案侵权的事实足以认定。

二、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案的财产损失范围问题,黄路元律师认为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A货车属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性活动的车辆,现在因韩某的侵权行为导致冷某A货车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然属于财产损失,冷某有权主张。

(二)关于本案责任承担的认定问题,黄路元律师认为应当先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再由韩某承担。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了本案韩某的侵权事实,并依法认定本案冷某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应当得到支持,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了冷某人民币···元

 

律师心得

一、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留取证据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如报警、报保险、拍照、留取修理凭证等。

二、停运损失限制在营运车辆范围,且所主张的损失须合理,在必要且可行的情况下,应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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