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包工头工程款多年,律师成功代理二审改判
【案情简介】
2012年某建筑公司找到包工头易某,签订承包合同,要求易某对某工地完成施工。工程竣工,2015年某建筑公司财务人员进行结算,但实际仅支付了部分款项,2019年易某无奈将某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2019年9月,易某找到黄路元律师并正式办理了委托,黄路元律师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及时调查、收集、整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与承办法官联系沟通,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和基本的代理意见。
2019年11月,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主要就诉讼时效、案件事实、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判决后,某建筑公司不服上诉。
2020年7月,二审法院经审查全案证据,质询双方,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和代理人意见。
【案件分析】
一、易某与某建筑公司系劳务合同关系,易某仅提供劳务,包工不包料,完工后某建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劳务报酬,不按时足额支付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某建筑公司最后支付款项的时间为2017年,且易某自2015年结算后至2019年起诉,一直在催促某建筑公司还款,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三、结合某建筑公司提供的付款记录统计,某建筑公司尚欠易某工程款和质保金。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某建筑公司已经支付款项,判决驳回易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未过,一审法院认定案件计算金额有误,改判支持了易某的部分诉讼请求。本案告结,后,某建筑公司按判决向易某支付了款项。
【律师心得】
一、现实生活中,拖欠包工头工程款的情形非常多,应结合相关证据判定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不一样,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一样,证据准备及诉讼方案也就不一样。
二、拖欠工程款,最好有书面合同和结算凭证。同时,应当及时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以免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