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6日,杨某驾驶云***号车(装载8980kg蔬菜,驾驶室乘坐许小某)前部与前方同向车道内行驶的刘某驾驶的鲁****号牵引车牵引鲁****挂号挂车尾部相撞,造成杨某、乘车人许小某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两车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交警察大队最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反部反光标识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许小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认定驾驶人杨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驾驶人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乘车人许小某无责任。
【办案经过】
2015年10月,许小某父亲许某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正式办理了委托。通过了解分析本案,黄路元律师认为:
一、本案许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被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赔偿费用具体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三、上述费用由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责任人共同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