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介绍费变诈骗案
【案情简介】
沈某系A 公司某经理的朋友,2013年,沈某作为中间人促成了A公司与B公司的一单合作业务,两个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合同。期间,沈某找到了B公司的经理高某,沈某称高某可以帮忙促成交易,需要30万元的介绍费作为报酬,于是沈某按照要求支付了款项,后因两公司业务未实际达成,沈某向高某索要上述款项时,高某不承认收过沈某任何钱,沈某意识到自己被骗,遂及时报警处理。
【办案经过】
2015年9月,沈某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正式办理了委托。通过了解和分析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黄路元律师认为存在如下风险:
一、本案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二、本案无直接或充分的证据证明高某收过沈某的钱。
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沈某不服,遂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后公安机关仍然决定不予立案,沈某仍然不服,遂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可上一级公安机关最终还是决定不予立案,沈某不服,就此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经过审查,最终维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
【律师观点】
一、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之下,首先应保留证据,保护自己。
二、违法、违规的事情坚决不做,抵制不良诱惑,构建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