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5月31日,张某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145000元,并写下《借条》为据。张某某承诺,于2013年6月12日以前归还该款,逾期未还款,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张某某一人全部承担。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张某多次向索要,张某某仍不归还该笔借款,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张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办案经过】
2013年9月,张某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黄路元律师,并正式办理了委托。经过对案件的了解和证据的综合分析,黄路元律师认为:
一、针对借条本身应当注意审查几点:第一,主体签字是否系本人所签;第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第三,是否约定还款期限;第四,是否约定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第五,是否明确具体借款人、担保人(保证期限)或提供担保物并办理担保手续;
二、张某付款的方式及相应的证据;
三、本案应当明确并有基本的证据确定管辖的法院;
四、张某某是否可以联系上,名下有无财产,有无执行的可能性。
经过庭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由张某某向张某支付全部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4个月内,最终将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本案成功告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