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下个人所有的房屋确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1日,周某与其所在的某公司协商,约定周某自行出资人民币954276元购买位于昆明市某小区房屋,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双方协议约定,该房屋暂以某公司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房屋产权办理后暂登记在某公司名下,周某如需办理过户,某公司应无条件配合。2013年4月15日,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为某公司,周某欲按照约定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经双方多次协商,但某公司迟迟不协助周某办理房屋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周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产权属于原告所有,要求某公司协助周某办理该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
【办案经过】
2013年11月,周某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黄路元律师,并正式办理了委托。通过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黄路元律师提出如下办案思路:
一、了解房屋的由来,到不动产查询目前该房屋的登记状态(经查询该房屋目前所有人登记为某公司,状态为法院查封);
二、分析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审查相关条款及协议本身的效力;
三、打印付款凭证,收集交房相关手续,调取商品房购销合同等证据。
通过庭审查明,某公司近来因资金紧张跟他人借款逾期未还,该房屋因此被法院查封,无法正常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某公司有义务协助周某办理过户手续,因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该协议真实有效。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一、不动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一定就是真正的权利人。
二、办理房屋确权案件,首先必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房屋的登记人及登记状态,防止遗漏重要信息和保证案件的实际可执行性,以实现当事人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