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多处伤残的赔偿计算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1日,王某驾驶“豪泺”牌重型式货车在昆明市龙泉路与教兴路交叉口,将正常驾驶昆明“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的吕某连车撞倒,导致吕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吕某为轻伤),吕某的电动自行车也受到一定的损坏。根据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最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形成的原因是王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行驶,通过交叉路口转弯超过最高行驶速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王某驾驶“豪泺”牌重型式货车所有人是A公司的,该肇事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通事故发生后,吕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入院的诊断为:1、创伤失血性休克;2、右胫骨下段内踝闭合性骨折;3、左足背皮肤撕脱伤;4、左侧耻骨上下肢骨折;5、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期间吕某妻子为了照顾出车祸的丈夫,向自己的工作单位提出辞职并得到领导的批准。经过治疗后吕某于2013年2月28日出院,医生建议:三月内不完全负重活动,1月、3月、半年来院复诊,加强营养等。出院后吕某仍由其家人护理,后续恢复情况无法判断。吕某受伤后身体虚弱,治疗恢复期较长,其中共住院134天,医疗费用已经由被告向医院全部支付。后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如下:吕某此次损伤共达二项伤残,等级分别为Ⅸ级、Ⅹ级,其中最高级别为Ⅸ(玖)级;后期治疗费约需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此次损伤致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此次损伤后的休息期为360(叁佰陆拾)天,营养期为90(玖拾)天,护理期为120(壹佰贰拾)天。因索赔未果,吕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6226.87元(其中误工费36413.79 元、护理费88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00.00元、必要的营养费4500.00元、残疾赔偿金927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963.08元,后期治疗费32000.00元、法医鉴定费3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
【办案经过】
2012年6月,吕某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黄路元律师,并正式办理了委托。经过分析,黄路云律师认为:
一、本案赔偿的项目: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期治疗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赔偿顺序: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根据A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剩余部分由A公司和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吕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