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没有国家调整土地的法律政策,并在原告家人不知情的情况,被告于2003年对原告家的承包地予以调整,将其两个购买城镇蓝印户口的两个儿子的承包土地迁出并占用进行修路。依法,即使原告两个儿子购买了城镇蓝印户口,也仍然是有权承包集体所有土地的。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且被告仅仅为一村民小组,调整土地的程序也不合法,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取得三分之二以村民同意。因而,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本案提示,农村有些集体干部的法律知识不足,法律观念不强,不遵守法律规定,其后果势必导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