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再审申请人新化县****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谭*、段**及原审被告湖南娄底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化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一审判决虽然判决了原审被告湖南娄底市****有限公司返还维修资金44万余元,但却没有判决股东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该公司已经是空壳,没有财产可执行。因此,该判决对再审申请人物权返还的实现不利,所以必须追加判决公司两登记股东即被申请人谭*、段**承担责任,才有利于再审申请人。经过二审法院审理,作出如下裁判:一、撤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对再审申请人进一步维权是有利的。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达到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