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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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委员会、谭*、段**、湖南娄底市****有限公司、新化县****物权保护纠纷再审

发布者:曾逊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4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再审申请人新化县****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谭*、段**及原审被告湖南娄底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化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一审判决虽然判决了原审被告湖南娄底市****有限公司返还维修资金44万余元,但却没有判决股东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该公司已经是空壳,没有财产可执行。因此,该判决对再审申请人物权返还的实现不利,所以必须追加判决公司两登记股东即被申请人谭*、段**承担责任,才有利于再审申请人。经过二审法院审理,作出如下裁判:一、撤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重审。再审申请人进一步维权是有利的。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达到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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