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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孟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乾翔民商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1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XX,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河北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XX,女,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再审申请人徐XX因与被申请人孟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XX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原审合同居间人赵XX证言所证明双方支付首付款和办理产权手续的顺序的事实,与证人李X证明矛盾,说明李X证明是虚假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外,双方于合同中约定,再审申请人首付款25万元最迟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付清,被申请人承诺在开发商通知办理产权7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办理。该条款意为涉案房屋产权证明应在2014年6月底办理完毕,其书面表述与实际真实意思表述不相符,被申请人直至2014年11月5日才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明,违约在先。(二)原审判决显失公平。再审申请人对于涉案房屋已进行装修且时间较短,原审判决恢复原状给再审申请人所造成的费用损失无法弥补,对再审申请人来讲显失公平。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徐XX、被申请人孟XX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买卖居间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特别约定中注明“被申请人承诺在开发商通知办理产权证7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办理”,徐XX主张涉案房屋产权证明应在2014年6月底办理完毕、孟XX存在违约的事实,并无证据支持。原审判决依合同约定内容认定徐XX违约,并无不当。对于违约所造成的己方损失,应由徐XX自行承担。据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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