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翔民商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131020**********

  • 执业机构: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继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深圳市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乾翔民商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中航XX)因与被申请人香河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及一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航XX申请再审称,(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1.一审法院在未查明XX公司具体供货的情况下就判令中航XX承担给付货款义务,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属于事实认定不清。2.一、二审法院认为,中航XX超过三个月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超出合理期限,属于事实认定不清。3.一、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石材不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缺乏证据证明。(二)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于XX公司当场提交的“供货单”中航XX未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该供货单确认了货款总价值的数额,且二审法院予以认可,是错误的。(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程序违法,剥夺了中航XX的辩论权利。综上,中航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提交证据,结合一、二审庭审情况,综合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即使XX公司逾期提交“供货单”,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在其他审理程序上亦无不当之处。
综上,中航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