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赵XX因与被申请人廊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XX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支持赵XX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原审法院未支持赵XX主张的延时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加班费错误。且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为25000元而非5000元。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XX入职XX公司工作,自2017年起其工作岗位为夜班保安,原判决依据该工作岗位的工作方式和赵XX的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对赵XX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案中,赵XX的诉讼请求之一为要求XX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原判决已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赵XX申请再审时主张该款项的数额应为25000元,缺少依据。综上,赵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