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钱XX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约将款借给被告钱XX。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受法律保护。因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成XX出具借条且二被告亦共同偿还借款利息,应认定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原告虽与二被告约定借款5万元,但原告实际打款49800元给二被告,应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49800元。二被告虽已偿还4000元给原告,但并未按照借条约定每月偿还本息3000元,故该4000元应认定为偿还借款利息。原告宋XX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成XX、钱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宋XX借款本金49800元和利息11438元(利息以49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暂计算自2019年5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扣除已偿还4000元),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宋XX负担69元,被告成XX、钱XX各自负担300元。
蒋小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