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小英律师
蒋小英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79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南-永州专职律师执业22年
执业年限22
13707462241

服务地区:湖南

咨询我
09:00-21:59

许XX、刘X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蒋小英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642人看过 举报

2020-11-12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刘XX、赵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X、刘XX、赵X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XX、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XX系从犯,经查,本案系被告人许XX、刘XX共同提出犯意,共同积极实施犯罪,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因此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XX系从犯”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XX于2018年11月8日犯交通肇事罪被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赵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许XX、刘XX、赵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XX、刘XX、赵X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XX、刘XX、赵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XX、刘XX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XX的辩护人请求本院判处被告人许XX一年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许XX所犯罪行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许XX、刘XX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许XX、刘XX、赵X所犯罪行相适应,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许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被告人刘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被告人赵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因犯交通肇事罪所判缓刑二年,与犯交通肇事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此前因交通肇事罪被羁押的358日已抵扣。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蒋小英律师。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2002年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2002年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现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
1431120********3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