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价格条款是合同的基本条款,而在交易中往往伴随着发票开具的合同义务,而一旦出现纠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与否需要结合以下内容。
一、法院依职权来调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认证问题
从我国70年代引进增值税制度后,近年来增值税已成为我国法律税收体系中的支柱税种所占税收比例超过50%。从我国关于增值税的管理来看,增值税的征收往往环环相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纳税人抵扣其成交税额、领取出口退税的依据,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领取、使用管理都非常严格。《刑法》亦设立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名,具以规范相关行为。增值税是否存在虚开行为往往影响事实认定,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是可以依职权对调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认证。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认定实际交易价格的直接证据分析
所谓直接证据,要求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而影响到这个问题往往是增值税发票是否如实开具,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均对如实出具作出详尽规定,若可证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不存在虚开行为,而对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本身反映的真实性和所记载内容应当得到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