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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中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认定标准

发布者:郭法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462人看过

建设部于2007年9月1日正式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规定》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做出了详细规定,《规定》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里面又分资质等级,例如施工总承包序列当中分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具体的资质分类信息就不在此赘述。

关于超越资质等级的认定

这一点内容结合《规定》较好理解,将法条内容通读对于资质等级有一个系统了解就不难做出认定,简单来说只要超越了《规定》中关于企业资质的限制性内容即可认定为超越资质。例如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超越了《规定》内容,去承接了本属于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才可承接的工程即为超越了资质等级。

关于借用资质认定标准的法律规定

建设部于2004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对于借用资质做出了具体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通过总结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管理办法》将以下几种行为作为借用资质的认定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都视为借用资质。

司法实践中不易认定借用资质

虽然《管理办法》对于借用资质的具体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结合日常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法院一般不容易认定借用资质。理由如下,首先,实际施工单位不会主动提出自己是借用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的工程承接,行政处罚严格惩处借用资质承接工程的行为,实际施工单位趋利避害不会主动提出。其次,建设单位提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难度,同时建设单位一般也不会提出,因为发包工程实际上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操作的,建设单位一般不愿意承认自己存在失误。综上,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借资质的认定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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