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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多重买卖因交付取得所有权与善意登记取得所有权的关系

发布者:郭法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149人看过

以机动车买卖合同为例,若出现多重买卖往往涉及到善意取得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上述内容,转让不动产的需要满足登记公示的法定条件,而不涉及登记公示即可转让的动产则需要交付为条件。

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基于交付已经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啊,出卖人买卖交付机动车存在较大障碍,很难构成善意取得,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若出卖人通过占有改定、骗取借用已出卖机动车等其他手段,形式上可实现机动车的“二次交付”则存在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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