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宝玉与唐自超、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4民初75号 原告:刘宝X,男,汉族,1955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798226171,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 原告A与被告B、河南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A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A负担,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