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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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平顶山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3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周XX因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丁XX、襄城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4民终2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XX申请再审称:1、本案明显属于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一审判决后周XX发现14位担保人只有周XX、丁XX和XX公司(丁XX为实际控制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借款人都没有承担责任,而丁XX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XX公司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封,这就意味着1000多万元的债务将全部由周XX承担。XX公司不起诉担保人宁XX、张X,不起诉担保人丁XX的妻子张XX、李XX(已去世)的妻子、宁XX的妻子和张X的妻子,撤回对主债务人的起诉,撤回对其他几家担保单位的起诉,明显是为了掩盖违法犯罪事实,进行虚假诉讼,制造恶意诉讼。2、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河南省XX公司是XX公司。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范XX为担保人宁XX、张X出具豁免担保函件,对周XX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骗取周XX提供担保,周XX的担保为无效担保,周XX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3、实际借款人为丁XX,借款实际用作丁XX开办的平顶山市XX公司的开业验证资金。XX公司与丁XX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骗取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金,本案涉嫌贷款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犯罪。4、主债务人《贷款展期申请》的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丁XX二次展期《担保书》和李XX的二次展期《配偶同意担保承诺书》的落款日期是2017年4月3日,展期担保书伪造的成分非常明显。5、一、二审判决没有查明所有担保人担保的事实,没有赋予周XX追偿权,将导致周XX在履行债务后追偿不能。周XX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XX公司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者改判周XX不承担担保责任。
XX公司辩称:1、张X和宁XX的豁免担保的函件是二人偷偷加盖XX公司印章后私自制作的,并不是XX公司给二人出具的。2、本案十几个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时,都是各人出具各人的担保书,互相没有沟通,所以不存在骗取周XX担保之说。之所以没有起诉其他担保人和借款人,是因为他们有的已经去世,有的担保人的签字是别人代签的,有的找不到地址无法送达。按照法律规定,XX公司有权起诉部分担保人。如果周XX承担责任后想向其他人追偿,XX公司会全力配合。3、本案出借资金是XX公司的自有资金,借款人和14个担保人都是真实的,借款是用作验证资金还是其他用途,那是借款人的事情,无论借款用于何处,借款人和担保人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XX公司未发现诈骗现象,更不存在XX公司和丁XX串通骗取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之说。4、丁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立案与本案无关,他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是担保责任,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5、落款日期为2017年4月3日的材料上面的落款日期为笔误,实际应为2017年4月30日,落款日期的笔误不影响周XX承担担保责任。XX公司请求驳回周XX的再审申请。
李XX述称:同意周XX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5月31日,周XX向XX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中载明,周XX承担此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XX公司有权请求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周XX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案中,XX公司撤回了对债务人的起诉,撤回了对部分保证人的起诉,未起诉部分保证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周XX的合法权益。周XX认为XX公司仅起诉了部分保证人,XX公司的起诉属于虚假诉讼或者恶意诉讼,周XX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其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周XX称XX公司骗取其提供担保,没有事实根据。周XX称,XX公司与丁XX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骗取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金,该主张证据不足。周XX称,展期担保书涉嫌伪造,仅系其个人猜测,未提供证据。周XX认为一、二审判决应当查明所有担保人担保的事实,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周XX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XX的再审申请。
李军律师简介,律师执业证号:14104200120251586。男,汉族,1970年出生,形象气质较佳。统招本科毕业于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8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