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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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XX公司、平顶山市XX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李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4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复议申请人平顶山XX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XX银行)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11执异10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平顶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华丰XX)申请执行平顶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平顶山XX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XX银行)对(2014)湛执字第375-2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查明,华丰XX与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湛民一初字第299-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XX公司位于郏县城东高XX线路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郏国用(2008第G100061)】予以查封,限额200万元。2014年10月9日,该院作出(2014)湛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丰XX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含其它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华丰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XX公司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华丰XX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XX公司拒不履行(2014)湛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该院依法委托河南XX对上述所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2016年8月8日,河南XX作出河南中企平报字(2016年)第14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两宗土地使用权的总价值为XXX元。同年8月17日,该院向被执行人XX公司送达了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财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2016年12月2日,华丰XX向该院书面申请愿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上述两宗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该两宗土地的二拍保留价分别为663564元和XXX元,共计XXX元),其他部分自愿放弃,请法院作结案处理。2016年12月26日,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湛执字第375-2号执行裁定:一、即日起将被执行人XX公司位于郏县城东高XX线路南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郏国用(2008第G100061)】中本院依法分割出的两宗土地使用权作价XXX元(一宗土地面积为4185.64平方米、一宗土地面积为2211.88平方米,详见附图)交付申请执行人华丰XX抵偿本案债务。上述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华丰XX。二、申请执行人华丰XX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该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案件已报结案。后案外人平顶山XX银行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案外人平顶山XX银行主张对(2014)湛执字第375-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土地中分割出两宗土地作价XXX元其享有优先受偿权。而2016年12月26日,该院即对涉案的标的物已经处置完毕,并已按照申请执行人华丰XX申请,该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案件已执行完毕已报结案处理。据此,案外人平顶山XX银行在执行标的物执行完毕后,且执行案件已结案情况下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裁定,驳回案外人平顶山XX银行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平顶山XX银行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在其与XX公司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民金初字第33号调解书第三项明确了其与XX公司等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湛河区人民法院直接裁定将涉案土地用于抵偿华丰XX的债务侵犯了其优先参与分配的权利。2、湛河区人民法院裁定案件执行完毕终结错误。请求撤销异议裁定。
申请执行人华丰XX答辩称,本案争议的土地其保全查封在前,平顶山XX银行保全查封在后。平顶山XX银行对该宗土地没有优先权。该宗土地经评估拍卖后已经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终结,平顶山XX银行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XX公司无答辩。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华丰XX与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XX公司名下的两宗土地进行评估拍卖,流拍后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4)湛执字第375-2号执行裁定,将该两宗土地以物抵债,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平顶山XX银行于2019年10月9日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平顶山XX银行的异议申请。平顶山XX银行复议申请称其对涉案两宗土地享有优先权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因此,平顶山XX银行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顶山XX银行复议申请,维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0411执异109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军律师简介,律师执业证号:14104200120251586。男,汉族,1970年出生,形象气质较佳。统招本科毕业于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8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