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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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岳花枝与郭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平民三终字第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花枝,女。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 委托代理人A,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后,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委托代理人B,被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1年11月16日,A与B签定《购房合同》,A以5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A位于平顶山市公园北街12号楼二单元五层中户二室一厅的房屋,A作为中介人员在该合同上签字,A给B出具收到53000元的收据。A向B交纳中介费300元。后A将该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A,所有权证号:平房字第29532号)交给A。2004年9月3日,A与B离婚,双方协议该房屋归A所有,A要求B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果,郭凤英向法院起诉。 原审认为,A与B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根据A出具的收条,A按照约定已全部支付了购房款,A也将该房及其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了B,A应当履行该房屋过户的义务。A与B离婚,双方协议该房屋归A所有,故对A现要求B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A称把房屋交付给B后,虽然给A出具了收到53000元的收据,但A未付款,房屋应予退回的辩解理由,无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不A。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A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协助B将位于平顶山市公园北街12号楼二单元五层中户二室一厅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字第29532号)过户到B名下;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A负担。 A上诉称,本案的事实是房屋买卖后,A通过银行办了存折支付房款40000元,下余13000元没有支付。原审庭审时,上诉人A称B没有支付房款,是无奈之举,是为了逼迫被上诉人A承认还欠13000元房款的事实。当时,对下欠的13000元,上诉人A错误认识到通过自己的努力会找到B,抱着将来A一定会因办理过户手续而见上诉人B时再解决纠纷的一份希望,所以一直未想到借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上诉人A不想再隐瞒事实,希望二审法院通盘考虑长达十几年被上诉人郭凤英不提出过户,更拒绝与上诉人A见面的事实,公正处理该案。另外,本案应追加A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A答辩称,首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判决适当,请求二审予以维持。第二,关于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已经进行审理,被上诉人与A原来系夫妻关系,后双方离婚,根据离婚协议本案争议的房屋给了被上诉人A所有,据此A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A要求上诉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上诉人应当积极协助办理。第三,追加第三人应是一审程序中的问题,不属于二审的程序和审理范围,请求二审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所涉及的房屋,发生买卖行为时尽管是案外人A作为买受人,但是该行为发生在A与被上诉人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离婚时,该房屋分割归A所有,因此,A享有本案房屋买卖行为的有关权利义务。A协助房屋过户登记是其应当履行的出卖房屋后的合同义务,对此,A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A不同意履行协助房屋过户登记义务的主要理由,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其称因A没有实际支付房款,二审中又称A尚欠购房款13000元,显然,前后不一。况且,A出具有B所打的收到全额购房款53000元的收条,抗辩购房款已全额支付,因此,对以上岳花枝所称,本院不予采信。另外,A与B离婚时,已将本案房屋分割给A所有,A与案件处理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A上诉称应当追加其参加诉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D
李军律师简介,律师执业证号:14104200120251586。男,汉族,1970年出生,形象气质较佳。统招本科毕业于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420********8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