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方俊飞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8日 13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详细情况:2017年2月25日,赖XX经商需要资金,向陈XX借款8万元,赖XX收到现金后,出具借条一张,交陈XX收执为凭。之后,陈XX因需要资金向赖XX催讨,但赖XX拒不还款,因此上诉。赖XX辩称:本案的借条不是其书写的,其并未向陈XX借款。陈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一份,欲证明赖XX向其借款8万元的事实。赖XX质证认为:借条上的字迹和手印都不是其本人的。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XX提供的借条足以证实赖XX拖欠其借款8万元的事实,其要求赖XX偿还该8万元有理,法院予以支持。陈XX同时要求赖XX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有约定利息,因赖XX经陈XX催讨未还款,故其依法应支付上述借款8万元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赖XX虽否认上述借条系由其所出具,但其在庭审后撤回了对借条中笔迹、指纹的鉴定申请,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借条在民间借贷实践中通常系借款人收悉借款的凭证,赖XX在上述借条中签名捺印后将借条交付给陈XX,其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相应借款未实际交付,应认定上述借款已实际交付;故对赖XX的相应辩解,法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赖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XX借款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