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品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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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邵**、李**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朱品文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8日 4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被告邵文昭、李红霞系夫妻关系。被告邵文昭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蔡天义借款。2015年6月16日,原告蔡天义向被告邵文昭出借现金人民币37800元,被告邵文昭向原告蔡天义签订“借款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蔡天义现金叁万柒仟捌佰元整(37800元整),于2015年7月5日前一次性归还。如果到时未归还,愿意出售名下位于卫东区白银路的一套房产来归还叁万柒仟捌佰元整(37800元整)。被告邵文昭、李红霞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摁指印,落款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的点评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邵**向原告蔡天义借款,并于收到借款后在“借款条”上签字同意相关约定条款,其妻李**亦在“借款条”上签字确认,原告蔡**在庭审中已就借款事实作出合理陈述,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举证权利,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认定原告蔡**与被告邵**、李**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发现存在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亦未发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依法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本案未支持利息,建议债权人在借据上应当明文约定利息。

朱品文,律师电话:18237581108,法学硕士,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品文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良好的法律素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20********6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