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品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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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四车连撞引发的交通事故及赔偿

发布者:朱品文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8日 4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5年3月20日03时00分许,王**驾驶鲁P×××××、鲁PL79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兰南高速公路许昌方向行驶至K200+585附近处时与前方由张**驾驶的遇路面异物后减速的皖K×××××、豫P6401挂号重型牵引车挂车的右后处发生碰撞;后沿该路行驶至此处的由刘**驾驶的豫H×××××、豫H602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挂车的右后侧面与王**驾驶的车辆的挂车的左后部发生碰撞后,豫H×××××、豫H602J挂号的车头右侧又与张**驾驶的车辆的挂车的左后部发生碰撞;紧接着,由杨**驾驶的沿该路行驶至此处的鲁N×××××、鲁NJ80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又与刘**驾驶的车辆的挂车的右后方处发生碰撞冲破高速右侧护栏翻入沟内;此事故造成杨**当场死亡,王**、陈**受伤,上述四车及其所载的货物和高速道路设施受损。该事故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速管理大队作出平公(交)认字[2015]第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王**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陈**无事故责任;2、刘**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负此事故次要责任;3、刘**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无事故责任;4、杨**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鲁P×××××、鲁PL79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山东阳谷昌润运输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岳**,该车在被告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2480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皖K×××××号车登记所有人为周口市汽车运输*公司,豫P6401挂号车登记所有人为界首市*公司。皖K×××××、豫P6401挂号车实际所有人为张**,该车在平安财险界首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主车50万元挂车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豫H×××××、豫H602J挂号车登记所有人为豫通物流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刘**,该车在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主车100万挂车1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5年4月7日,平顶山市恺轩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豫平车鉴(2015)损鉴字第S3311号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鲁P×××××、鲁PL790挂号车的配件及维修工时费合计为89500元。

    事故发生后,岳**支付许平南高速公司支付路产赔偿款800元、支付吊拖施救费共计12300元。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的点评 

    本案焦点为:一、岳**的损失是否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二、涉案车损险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关于焦点一,本案事故造成岳**车辆损失89500元,2、路产赔偿款800元,3、吊拖施救费共计12300元,4、鉴定费4500元。岳**的车辆损失和支出的吊拖施救费、鉴定费共计106300元属于车辆发生事故自身的损失,岳**主张由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审判决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正确。路产赔偿款800元属于第三者损失,一审法院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判决由平安财险焦作公司负担560元、平安财险界首公司负担240元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涉案车损险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本案保险合同系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本院(2017)豫04民终677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天*公司提供涉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该事实系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中予以采纳。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这是一起四车连撞的交通事故,要看明白还真不容易,当事人是已经晕头转向了,律师可没晕,超强逻辑大脑运作。

朱品文,律师电话:18237581108,法学硕士,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品文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良好的法律素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平顶山
  • 执业单位: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20********6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