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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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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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罪轻辩护)

发布者:张军主任律师|时间:2018年03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6306人看过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经其同意,指派张军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结合相关法庭调查以及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就本案的量刑补

充以下几点,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

无论是被告人案发后自己主动拨打110报警,还是在明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现场等待,被抓获时无拒捕行为,均体现了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自动投案”情形;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用刀划伤了被害人的事实,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故本案中,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

二、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一)被害人存在非法侵入住宅情形。

本案发生在被告人所承租的房屋,该房屋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住宅”。被害人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人,被告人按约缴纳租金后,被害人无正当理由理应不再打扰被告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但是在本案中,在被告人承租的不到一月,被害人在未经被告人许可毫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进入被告人的私密住所,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违法性。本案中,依据被害人XXX的陈述,进入案发现场时的目的为“开发新客户”,试问,在已经出租的房屋人,只存在已有的客户,何来新客户?

(二)被害人强行收取电视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属于无事生非,强取豪夺。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所属单位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第四款明确约定合同期内不收取有线电视费,被害人强行收取电视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无理要求,强取豪夺,被告人有权拒绝。

(三)被害人强行收取电视费的时间,不合时宜。

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的具体给付期限,虽然对其

他费用(例如卫生费、管理费)支付时间未有约定,但按照交易习惯,该项费用通常情况下随租金一起收取。但是在本案中,签订合同时,被害人所在单位的并未收取,反而在合同签订后不到20日内才向被告人收取,不符合常规。

(四)被害人强行收取电视费的过程中,采用了过激行为,应对双方矛盾的激化承担全部责任。

被害人收取电视费本无任何依据,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交涉的情况下,被害人

非但没有停止,反而在被告人私密生活空间,采取拉扯电线的粗鲁行为,导致被告人出租屋内电视机摔倒在地。被告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声呵斥被害人,被害人反而动手追打被告人,被告人无奈,无意中拿起菜刀,将被告人划伤。

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案中,被告人年过花甲,家境贫寒,在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基础上,竭尽全力积极赔偿被害人,弥补自己的过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见其是真诚悔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

四、被告人用刀划伤被害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于防卫过当。

从防卫意图来看,被告人用刀划伤被害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在认识到自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受到严重侵害下,无意中拿刀划伤被害人,正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实施的。

从防卫的起因来看,本案存在持续性、严重性的不法侵害。在本案中存在被害人追打被告人情形,即持续性的不法侵害,被告人也并非在刚开始发生肢体冲突时就拿起菜刀划伤被害人,而是被害人追到屋内,才无意中拿起菜刀将被告划伤。结合被告人和被害人年龄、身高、体型对比,被害人在受到一个正值壮年的被告人持续到不法侵害,被告人有理由认为自身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

从防卫的时间来看,被告人的行为针对的是一个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案发时,被害人持续追打被告人,被告人无意拿起菜刀将被害人划伤,当被害人被划伤后,即停止了对被告人的不法侵害,此时,被告人也将菜刀仍在了地上,即使停止了防卫行为。

从防卫的对象来看,被告人的行为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被害人本人实施的。

从防卫的结果来看,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本案中,被告人并非面临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故被害人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比,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综上,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又存在自首、防卫过当、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情形,故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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