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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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权属确认辩论意见

发布者:张军主任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1日|分类:拆迁安置 |660人看过

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您好,王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根据庭审双方陈述以及举证、质证的情况,被告王某某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1.原告认可本案涉诉房屋系被告购买

依据拆迁档案材料“保证书”,保证书第三行清晰载明欣悦佳园12-1-1102(面积54.79㎡)、欣悦佳园12-1-1103(面积74.55㎡)系被告王某某所买,保证书最后一行由原告亲笔签名并摁有指印。在诉讼中原告并未对该档案材料提出异议,故上述内容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其真实性应予以认可。即原告认可本案涉诉房屋系被告购买。

2.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天津市津南区顺捷房屋拆迁中心均认可涉

诉房屋系被告个人出资购买

虽然原被、告共同与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下简称“镇政府”)、天津市津南区顺捷房屋拆迁许可中心(下简称“拆迁办”)共同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依据拆迁档案材料“补偿细则”、“补偿数额核算明细”可知,镇政府、拆迁办对原、被告补偿款系单独核算。在“补偿数额核算明细”中明确载明:补偿款核算过程、每人应得数额、相应扣除项、最终分配数额等部分;在“补偿细则”中明确载明:共计补偿数额、原告补偿明细、被告补偿明细。依上述档案材料可知,镇政府、拆迁办均认可本案涉诉房屋系被告个人购买。同时依据常理可知,若未得到原告个人同意,镇政府、拆迁办也不可能采取档案材料中核算方式分别计算原、被告拆迁补偿款;结合原告出具的保证可知,原告自始至终均知晓该事宜且未提出异议,故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承担由带来不利后果。

3.本案涉诉房屋购房款出资源于原告个人应得的拆迁补偿款

依据档案材料“补偿细则”、“补偿数额核算明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可知本案涉诉房屋购房款,均系被告一人支付,并非原告主张直接由镇政府、拆迁办补偿而来。

4.原告主张事实没有相应证据支持,且与原告出具保证书互相矛盾

本案中,原告主张“镇政府或拆迁办负责人说政策不允许涉诉房屋写在原被告两人名下,经协商将涉诉房屋暂时登记被告名下”的事实,依据证据规则,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然,原告并未提供任何政策不允许和原被告双方的证据,相反原告的主张的事实与本案档案材料由原告亲笔书写的保证书内容矛盾,故原告主张事实不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5.本案中原告利益并未受损,被告并未获利。

纵观全案,结合相关档案材料及证据,本案系拆迁补偿事宜、购房事宜同时办理所引发的争议。若本案原、被告在获得各自应得拆迁补偿款后,被告使用获得拆迁款另行购买涉诉房屋,则不会由此争议。然本案中,被告只是提前用自己应得补偿款购买房屋,原告对此明知且未提异议,原告应得拆迁款的数额因并未因被告提前使用应得拆迁补偿款购房而减少,被告应得补偿款数额却因个人购房被镇政府、拆迁办扣除而减少,故原告利益并未收到任何损害,被告也并未获利。

综上所述,望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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