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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机票超售拒载,法律怎么看?

发布者:张军主任律师|时间:2017年01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531人看过

春节期间,机票超售拒载,法律怎么看?

  一、航空公司超售拒载在法律上应承担何种责任?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所售机票数量超过了航班上实际的座位数,使得购票旅客到达机场后由于客满而无法登机以至造成延误。《蒙特利尔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超售”均无规定。中国民航总局亦未明令禁止,2014年出台的《公共航空运输航班超售处置规范》对超售告知和补偿也无统一标准。

对于航空公司超售机票的行为,从其法律性质和责任种类而言常见有以下两类:

1.违约责任。旅客购买承运人的机票,双方之间建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在航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超售拒载的违约形态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

2.侵权责任。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将旅客安全及时地运到目的地,在旅客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可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主要是指旅客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情形。

二、在航空公司未对“超售”进行充分告知的情形下,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在大家对航空公司机票超售拒载情形熟知时,以航空公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不可行。理由如下:一是航班超售已被大众所周知,故不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之说;二是航空公司在销售机票时无法确定旅客购买的机票即是无法登机的超售机票,旅客如要求航空公司在购票过程中明确超售机票在客观上无法实现航空公司不知情,又如何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是航空公司客观上也并没有限制或剥夺旅客选择其他运输主体和运输方式的权利

、机票超售是否构成消费者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

 机票超售不构成消费者欺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理由如下:第一,机票超售属于售票惯例,惯例其实就是习惯,行业惯例是特定行业中经过长期业务活动而形成的一些通用习惯规则。在法律上,惯例作为习惯,视为双方均已知晓。既然双方均已知晓,就不存在欺诈情形。第二,航公公司也不存在主观恶意,民航总局在公开网站上对超售进行介绍和许可,通产情况下,航公公司也会通过官网上对旅客须知进行公示的方式向旅客告知航班存在超售可能以及补偿方案,故航空公司不存在主观恶意。综上,机票超售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

  、旅客因“超售”造成的损失范围如何认定预期利益损失,如何确定

对于旅客索赔延误损失,法官一般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违约责任及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对旅客主张损失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在承运人因自身行为造成旅客延误的情形下,对旅客产生的实际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通常情况下应包括:(1)旅客在等候下一航班过程中所支出的食宿费用;(2)旅客购买另一航空公司机票而额外支出的机票款;(3)旅客因延误而未能赶上联程客票中下一航班的损失;(4)其他因航班延误造成原定行程受到影响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如预订酒店费用、交通费用等。

关于旅客预期经济利益的赔偿,法律适用的是可预见原则依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航空公司所面对的是众多的不特定的旅客,航空公司不可能了解每一乘客出行的目的,所以航空公司在与旅客订立运输合同时,是不可能预见到旅客在航班到达后会产生何种经济利益。鉴于这种情况,旅客负担有过多的举证责任,具体损失最终由法官根据旅客举证情况、日常经验等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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