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人偿还剩余贷款,借名购买的房子归出名人所有
前阵子,我的一位老客户老赵带着一脸的愁容找到了我,一进门就叹气,说感觉自己被最信任的朋友给“坑”了。事情还得从2018年说起。老赵当时看中了浙江湖州一套不错的商品房,但手头资金周转有点紧张,而且因为一些个人征信的小问题,银行那边的贷款审批一直下不来。正当他发愁的时候,他的朋友李某主动提出可以帮忙。李某说,自己名下没有贷款记录,征信干净,可以先用他的名义去买房、办贷款,等老赵这边资金缓过来了,再把房子过户回去。老赵一听,觉得这是个好办法,两个人就签了一份《借名购房协议书》。这份协议写得很清楚,房子的首付款44万、每月的贷款月供、还有各种税费,全部由老赵来承担,房子的一切权利也都归老赵。李某只是挂个名,等房产证办下来,就得无条件配合老赵办理过户,所有费用还是老赵出。
接下来的日子里,老赵确实按照协议,每个月雷打不动地把钱转到李某的还贷卡上。为了这事,老赵甚至把自己住了十来年的老家房子都卖了,就是为了早日还清贷款,好让房子尽快过户到自己名下。到了2022年6月,老赵终于提前结清了剩余的100多万贷款本息。他满心欢喜地拿着结清证明去找李某,想着多年的心事终于可以了了。可谁知道,李某的态度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一开始是找各种理由推脱,今天说工作忙,明天说家里有事。后来干脆电话不接,微信也不回。老赵这下彻底急了,这不是明摆着要赖账吗?一怒之下,他把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这房子就是他的,让李某赶紧配合办过户。
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后,老赵更糊涂了。法院最终是支持了他要求过户的请求,判令李某协助他把房子过户到名下。但老赵最核心的那个诉求——确认房子归他所有,法院却明确驳回了。判决书写得很直白,法院认为,老赵和李某之间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但这本质上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什么叫债权债务?通俗点说,就是老赵跟李某之间有了一个“合同上的约定”。这个约定约束的是他们两个人,但不能直接去改变物权登记。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法律上就认定谁是房子的主人。所以,老赵不能直接要求法院说“房子是我的”,他只能要求法院判令李某履行合同义务,配合他去办过户手续。法院最终也是这么判的,确认了协议的效力,判令李某必须配合过户。
作为律师,我经常要站在法官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这类案件,法官的审理思路其实是非常清晰的,有一套固定的“心证”流程。首先,法官会审查借名买房这件事到底成不成立。这一点不是听你口头说,而是看证据。法官会重点查三样东西:第一,钱是谁出的?也就是首付款、月供、税费的支付凭证,这些流水必须清晰、完整,能跟老赵完全对上。第二,房子是谁在住、谁在用?老赵把房子收房后就出租了,租约、水电煤气的缴费记录、物业费的票据,这些都是证明他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有力证据。第三,关键的合同和票据在谁手里?老赵手里的那份《借名购房协议书》作用巨大,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的原件虽然名字写的是李某,但如果这些材料由老赵保管,那也证明他对房屋有实际控制权。这三个方面如果都能对上,法官内心就会确信,借名买房的事实是成立的。
但是,法官认定的第二步,就是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这是很多普通老百姓最难理解的地方。法官会认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威公示,不是说改就能改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即使老赵出了全部的钱,只要房子一天没从他名下过户到老赵名下,法律上这房子就是李某的。在法官的脑子里,他不能因为同情老赵,就直接把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子判给老赵,那样会破坏整个物权登记体系的稳定性。所以,法官的裁判路径是:既然借名合同有效,那就判你履行合同,也就是“协助办理过户”。这既是保护了老赵的合同权利,也维护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法官在庭审中一定会反复追问:“你们之间有没有关于过户时间的明确约定?”“贷款结清后,你是否及时提出了过户要求?”“对方拒绝过户的具体理由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具备了履行条件,以及被告是否构成了根本违约。
孙青律师提示:这个案子给所有想借名买房的人提了一个醒,千万不要以为自己出钱了,房子就是自己的。法律上,这完全是两码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你和名义上的房主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合同”或者说是“无名合同”的关系。你出的钱,在法律上被看作是履行这个合同的行为,而不是直接购买房屋所有权。这就好比,你委托朋友帮你去买一件古董,你给了朋友钱,朋友把古董买回来了放在他家里。在你没付清尾款、朋友没把古董交到你手上之前,这件古董的所有权依然是他朋友的,而不是你的。你只能要求你朋友履行约定,把古董给你,而不能直接去他家里说“这古董就是我的,我拿走了”。这就是“债”和“物权”的根本区别。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即便你手握借名协议,你的诉讼请求也只能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过户”,而绝不能提“确认房屋归我所有”。提错了请求,法院直接就驳回。当然,如果借名买房是为了规避限购、限贷等国家政策,或者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那这个借名协议本身都可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一旦协议无效,你最多只能要求对方返还你出的购房款,房子你就别想了,这其中的风险不可谓不大。
聊到这个案子,很多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证据。我经常跟我的客户说,借名买房,你出的每一分钱都要有“证据”来证明。那么,完整的证据链应该怎么搭建呢?我把它们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必备证据”,这是地基。首付款、月供、税费的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这些是核心中的核心。记住,付款时一定要从自己的银行账户直接转到开发商或还贷账户,不要给朋友现金。转账备注一定要写清楚,比如“代付A某购买XX小区XX号房屋首付款”,这是最容易被法院采信的证据。第二类是“补强证据”,这是支柱。比如老赵手里的这份《借名购房协议书》,或者哪怕是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能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的都算。还有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的原件由谁保管,物业费、水电费的缴费凭证,证明房子实际由谁居住和使用的证据,这些都至关重要。第三类是“辅助证据”,这是锦上添花。比如,你和名义房主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朋友关系证明,用来解释你为什么会信任他;名义房主在别处有房、不缺这套房的证明,用来反驳对方“房子是自己买的”的说法。特别要注意的是,有些证据看起来没用,甚至会产生反作用。比如,你和名义房主之间有大额的、说不清的私人转账,这会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说成是赠与或者借款,从而否定借名买房的合意。
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还有一些容易被忽略的特殊情形。比如,如果名义房主在房子过户前结婚了,那么这事就会变得极其复杂。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借名买房不同,如果名义房主的配偶主张这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你这个借名人就要证明,对方配偶是明知并同意借名事实的。如果证明不了,即便你打赢了官司,对方配偶也可能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房子无法顺利过户。再比如,如果名义房主身负巨额债务,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那作为借名人的你,即便有合同,也很难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因为你的权利是债权,而法院执行的是债务人名下的物权,债权的优先级远远低于物权。这种情况下,你只能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但胜诉的可能性很低。
最后,我给所有想要走这条路的朋友一些切身的避坑建议。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起诉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诉求。千万别一上来就说“我要确认房子归我”,99%的法院不会支持。正确的姿势是“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这是无数前人的血泪教训,提错了诉求,一审被驳回,再上诉,一年半载的时间、几万块的诉讼费就都打了水漂。第二,不要等到对方撕破脸了才去收集证据。很多当事人觉得好朋友不会有问题,口头约定就行,结果到了法庭上,光靠嘴说,法官根本不信。从你决定借名买房的那一天起,就要有意识地保存所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合同原件。第三,关于时间节点。如果你买的房子还有贷款没还清,千万不要急着起诉。因为抵押在银行的房子,法院没法支持你过户。你必须先把贷款全部结清,解除抵押,才能提起要求过户的诉讼。否则,法院会以“履行条件尚未成就”为由,直接驳回你的诉讼请求。第四,不要以为有书面协议就万无一失了。协议本身也可能因为违反限购政策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在签字前,最好找律师帮你审一审协议的效力。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