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双方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案件介绍
我叫A某,是上海本地人,2019年那会儿手头有点积蓄,想着买套房给儿子将来结婚用。可问题是,我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子了,按照当时的限购政策,我被卡得死死的,根本没有资格再买第二套。正发愁的时候,我一个老同事B某找上门来,说他有个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但自己手头紧,没能力买,问我有没有兴趣。
我当时一听就心动了。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比市场价便宜一大截,这便宜不占白不占。我俩很快就谈妥了:我出全款买房,用B某的名义签合同、办贷款,房子先登记在B某名下,等将来政策允许过户了,B某再配合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为了保险起见,我们还特意签了一份书面协议,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B某收了我两万块钱的“资质补偿款”,双方还约定了15万的违约金条款,谁反悔就赔谁。
协议签完我就开始往里砸钱。首付是我掏的,每个月按揭贷款也是我按时打到B某的银行卡上,再由银行划扣。装修、物业费、水电煤气费,全部是我在付。房子交付后,我和老婆孩子直接搬进去住了四年多。这期间B某从来没说过什么,逢年过节还来我家串门喝酒,关系处得挺好。
我原以为这事稳了。谁知道2024年上海房价猛涨了一波,我住的这套经济适用房周边商品房单价已经翻了一倍还多。B某不知道哪根筋搭错了,突然翻脸不认账。他跑到我家来,说房子是他的,让我赶紧搬走。我气得差点背过气去,拿出当初签的协议跟他理论,他倒好,直接来了一句:“这协议违法,法院不认的,你告我去啊。”
我一听这话,心里凉了半截。但我实在咽不下这口气,这房子我前后花了将近一百万,装修都花了不少钱,现在他说不认就不认,哪有这种道理?我只好咬着牙把他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他继续履行协议,把房子过户给我。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我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和B某之间签订的这份借名买房协议,本质上是为了规避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的审查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销售对象和价格的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我不具备申购资格,却通过借用B某的名义来购买,这种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种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既然合同无效,那就不存在“继续履行”这一说了。法院驳回了我要B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和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同时,法院也指出,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B某把购房资格卖给我获利,我明知自己没资格还硬要买,双方都有责任。法院最终判决B某返还我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以及他收取的两万块钱“资质补偿款”,但至于房屋增值的部分损失和我的装修费用,法院没有支持。我在这件事上折腾了一年多,最后除了把钱拿回来,啥也没捞着,还搭进去诉讼费、律师费,里里外外亏了不少。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这个案子让我后来想明白了很多事。法官在审理这种借名买经济适用房的纠纷时,心里其实有一套非常清晰的审理逻辑。
首先,法官会优先审查房屋的性质。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在法官眼里是完全两个概念。经济适用房带有社会保障属性,是国家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推行的政策红利。如果房子是经济适用房,那法官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事大概率违法。在上海,法院系统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口径非常统一:凡是涉及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协议,一律从严审查,基本不会被认定为有效。
其次,法官会审查双方签订协议的真实目的。在法庭上,B某的律师咬死了一点,说我俩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官对此非常认同。法官心里清楚,我出钱、B某出名,我俩这么操作,就是为了绕过经济适用房的申购资格审核。这种规避国家政策的行为,本质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经济适用房的名额是有限的,真正需要的人排着队都没轮到,结果被我这个不具备资格的人占用了,这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是不公平的。
再者,法官在庭审中会重点追问几个问题。我记得法官当时反复问我:你知不知道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条件?你清不清楚自己当时没有资格?你为什么没有自己去申请?这些问题其实都是一个目的——确认我是否存在“明知”的主观状态。一旦法官认定我是明知的,那我在法律上就属于“恶意串通”的一方,过错责任就跑不掉了。
还有一个细节让我印象很深。法官在法庭上问B某,当初收我那两万块钱“资质补偿款”是什么性质。B某支支吾吾说不上来,最后承认那笔钱就是“卖名额”的钱。法官当场就皱眉头了。因为在法官看来,买卖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本身就是违法的,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法官审理这类案件的底层逻辑其实很简单:法律不能保护违法行为带来的利益。哪怕我确实花了钱、住了房,但只要我的权利来源不合法,法律就不会支持我继续享有这个权利。这就好比一个人偷了别人的东西,哪怕他用了好几年,也不能说这东西就变成他的了。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在法律上属于一个典型的无效合同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该条还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经济适用房的申购和交易,受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的严格约束。这个办法虽然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但它属于国家层面的强制性规定,目的是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借名买房的行为直接冲击了这一制度的公平性,法院通常会认定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我这个案子里,我和B某都清楚我本身没有购房资格,B某明知这一点还愿意配合,双方达成合意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政策。这种主观上的“恶意”是非常明显的。虽然我们双方都没有伤害第三人的直接意图,但客观上挤压了真正需要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机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是完全合法的。
合同无效后怎么处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条规定通俗点说就是:既然合同不作数了,那双方要把各自拿到的东西还回去。B某收了我的购房款,要还给我;他收的两万块“资质补偿款”,也要还给我。但我这边也有过错,所以房屋增值的部分、我装修花的钱,这些损失法院一般不会判给对方赔。上海本地法院的审判口径非常明确: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案件中,法院不会支持借名人主张房屋增值损失的赔偿请求。因为法院认为,借名人本身是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不能从一个违法的行为中获利。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经历过这次教训后,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借名买经济适用房这件事,从一开始就是错的。但如果你真的已经陷入了这类纠纷,手里的证据该怎么整理,我还是可以说一下。
必备证据是第一位的,也是最容易被法院采信的。首先是你和名义购房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这份协议一定要有双方签字、写明年月日,内容要明确约定借名买房的事实、房屋的具体地址、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将来过户的条件和时间安排。请注意,法院虽然最终认定这类协议无效,但这份协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最直接证据,没有它你连“事实”都证明不了。其次,你支付购房款的全部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等。这些凭证必须能清晰体现资金流向是从你的账户转出的,并且摘要栏最好备注“购房款”或“代付房款”等字样。第三,按揭贷款的还款记录。如果是你在还贷,一定要保留每个月的银行扣款短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证明这些钱是你出的。
补强证据第二重要。比如你实际居住在该房屋的证据:水电煤气缴费记录、物业费缴纳凭证、宽带安装合同、快递收件记录等。这些材料可以证明你才是真正的房屋占有使用人,而不是名义上的房主。还有装修合同、装修款支付凭证、购买家具家电的发票,这些能进一步佐证你对房屋的实际投入。另外,你和名义购房人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必须合法取得)、证人证言等,也可以作为补强证据提交。
辅助证据虽然不是直接证明借名买房事实的,但能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比如你为这套房子办理的保险单、房屋钥匙的保管凭证、邻居或物业工作人员愿意出庭作证你长期居住在这里等。
但这里我必须强调一点:千万不要为了让证据好看而造假。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出了钱,伪造借条或者虚造转账记录,一旦被法院查出来,轻则证据不被采信,重则面临罚款甚至司法拘留的风险。而且,法院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越来越严格,假证据根本过不了关。
还有些材料提交上去反而会有反作用。比如你为了证明自己“有资格”买房而伪造的社保证明、纳税证明,这些一旦被发现,法院不仅不会支持你的诉求,还可能认定你存在恶意行为,加重你的过错责任。
特殊情形
借名买房这件事,不同情形下的判决结果差别非常大,很多人容易踩坑。
如果你借名购买的是普通商品房,而不是经济适用房,那结果就不一样了。在限购政策下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法院的态度相对宽容。因为普通商品房不受经济适用房那种严格的政策限制,借名买房主要规避的是地方性的限购或限贷政策。这些政策属于地方行政管理措施,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一般会认定协议有效,借名人可以要求名义购房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但如果你借名购买的是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这类有特定身份限制的房屋,情况又不同了。这类房屋通常也有申购资格限制,法院会结合具体政策来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单位集资房只对本单位职工出售,如果借名人不是本单位职工,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协议无效。但如果单位内部规定允许职工转让名额,且有明确授权,那协议的效力可能会被认可。
还有一种容易被忽略的情形:如果名义购房人去世了,那麻烦就大了。因为房屋登记在名义购房人名下,他的继承人如果不知道或者不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他们就会以继承人的身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这个时候,借名人就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你不仅要和名义购房人的继承人打官司,还要证明借名买房事实的存在,证明难度大大增加。而且继承人往往不止一个,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纠纷会变得更加复杂。
另外,如果名义购房人有对外债务,被债权人起诉了,法院可能会查封这套登记在名义购房人名下的房屋。借名人此时如果想主张房屋是自己的、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就必须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权。这类诉讼难度很大,因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院通常倾向于保护登记权利人的债权人利益。借名人很难推翻登记效力来排除强制执行。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我打这场官司输得很惨,后来复盘才发现很多坑完全可以提前避开。我总结了几条最关键的教训,希望能帮到同样处境的人。
第一个坑:起诉前没有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就贸然立案。我当时觉得自己手里有协议、有转账记录,稳赢。但上了法庭才发现,B某的律师质疑我协议的真实性,说这份协议是为了应付银行查账才补签的。而我当时拿不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协议是在购房前就签好的,比如协议签订日期的笔迹鉴定、见证人证言等。这直接导致法院在认定借名买房事实时花了很多功夫,消耗了我的诉讼资源。正确的做法是,起诉前先找专业律师梳理全部证据,做一个证据链的完整性评估,缺什么补什么,证据不齐就不要急着起诉。
第二个坑:庭审沟通话术错误。法官在庭上问我“你知不知道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条件”,我脱口而出“知道”。这个回答直接把我自己送进了死胡同。正确的应对方式应该是:如实陈述,但不要主动承认“恶意”。你可以说“我确实了解过相关政策,但认为通过协议可以解决问题”,而不是说“我知道这是违法的,但我还是做了”。前者是客观陈述,后者是承认主观恶意,法院对主观恶意的认定直接影响过错责任的分配。
第三个坑:材料提交顺序混乱。我当初把所有证据一股脑全交上去,没有分类、没有编号、没有出具证据目录。法官在庭审时翻找证据都费劲,间接影响了法官对齐证据的采信效率。正确的做法是:按照“必备证据—补强证据—辅助证据”的顺序整理,每份证据都要标注名称、来源、证明目的,形成清晰可查的证据目录。
第四个坑:时间节点把握不准。我一直等到B某明确拒绝过户后才去起诉,此时距离协议签订已经过去四年多,距离房屋交付也有三年多了。这期间B某的婚姻状况、经济状况都发生了变化,增加了案件的复杂程度。借名买房纠纷一定要在争议发生时第一时间起诉,不要拖。时间拖得越久,不确定因素越多,名义购房人的个人情况变动越大,你的维权成本就越高。
第五个坑:低估了“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我原以为只要我不承认自己是恶意串通,法院就没法认定。但实际上,法院是通过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意图的。我明知自己没有资格却去借名,B某明知我没有资格却同意出借名额,这些客观行为已经足以让法官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所以,如果你已经走到了这一步,不要幻想法院会给你留余地,老老实实接受合同无效的现实,转而争取最大限度的损失赔偿,这才是理性的维权策略。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借名买房这件事,看起来是个省钱省事的捷径,实际上是一条布满陷阱的死胡同。尤其是涉及经济适用房这种政策性房屋,法律的红线画得非常清楚,碰了就是碰了,没有任何回旋余地。如果你已经陷入了类似的纠纷,最重要的不是自己去网上查资料、找模板、自己写起诉状,而是第一时间找一位擅长房产纠纷的律师,把整个案件梳理清楚,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别像我一样,等走错了路才发现,最贵的是免费的“以为”。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