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
案件介绍
A某和B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到半年就领证结婚了。婚后的日子起初还算甜蜜,但随着生活琐事增多,两人开始频繁争吵。A某在一家效益不错的公司上班,收入较高,单位按照规定为他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而B某婚后为了照顾家庭,辞去了工作,成为全职太太,自然没有公积金缴存。
几年下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最终走到了离婚这一步。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分割等问题基本达成一致,但对于A某名下那笔8万多元的住房公积金,B某提出要分一半。A某却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给自己的专项住房补贴,而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买房、装修、退休等特定情况才能提取,离婚根本不在提取条件之内,所以这笔钱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A某名下的8万多元公积金全部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存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两人离婚,A某需要向B某支付公积金差额补偿款4万多元。
A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公积金不能提取,妻子无权分割。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院的裁判理由非常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简单来说,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工资的一部分,只是以储蓄的形式存在公积金账户里。既然婚后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婚内缴存的公积金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这笔钱是在什么时候取得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而婚前已经缴存的部分,以及这部分资金产生的法定孳息,原则上归职工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婚内新增的公积金”包括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无论是否已经提取出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内提取了公积金用于共同生活,比如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那么这笔钱就转化成了共同生活财产,离婚时不再单独分割。但如果是一方擅自提取用于个人消费,离婚时另一方可要求补偿。
在具体分割方式上,法院通常会遵循“协商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那是最有效率、最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方式。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依法判决。法院在分割时,原则上对婚内公积金余额进行均等分割,但同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住房需求、子女抚养情况,以及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调整。
由于离婚本身并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不会判决直接提取公积金进行现金分配。常见的分割方式是货币补偿,即公积金账户持有人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保持不变,这样也不会影响持有人未来的贷款资格。如果双方都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也可以共同办理提取后按比例分配。
特殊情形
除了上述基本规则,还有一些特殊情形值得关注。
第一,如果夫妻双方都有公积金账户,那么在分割时会分别计算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缴存的公积金总额,然后通过折抵的方式,由获取公积金较多的一方向较少的一方支付差额补偿。这样既能实现公平分割,又避免了繁琐的提取手续。
第二,补充公积金同样属于共同财产。有些效益好的企业会为职工缴纳补充公积金,这笔钱的性质与住房公积金相同,在离婚时同样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如果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但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比如因为工作调动、账户转移等原因暂时没有到账,但这些钱在婚内就已经产生了缴存义务,那么这部分“应当取得”的公积金也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第四,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了房屋,那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积金账户余额在计算时需要进行合理调整,避免重复分割。
风险提示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婚内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当事人并不清楚这笔钱也可以分割,往往在离婚时忽略了对公积金的主张。一旦离婚协议或判决生效,再想重新分割就会非常困难。
因此,在协商离婚或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定要全面梳理双方的财产情况,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容易被忽视的财产类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清公积金的分割金额、支付方式及期限,确保协议具有可执行性,避免日后再生纠纷。
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财产分割不仅要看法律规定,还要结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对家庭的贡献、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