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房改房”如何分割?
案件介绍
事情是这样的。A某和B某结婚多年,一直住在A某父母单位早年分配的公房里。后来赶上房改政策,单位允许职工以极低的“成本价”购买这套房屋。当时,A某和B某手头并不宽裕,最终是A某的父母拿出了养老钱,以A某父亲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子,产权自然也就登记在了A某父亲的名下。这些年,一直是A某和B某一家三口住在这里,日子过得也算平静。
但好景不长,夫妻感情破裂,闹到了离婚的地步。在分割财产时,矛盾就来了。B某认为,这套房子虽然是当年A某父亲参加房改买的,但购房款是婚后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出的,而且这么多年来,物业费、水电费、维修费也都是夫妻俩在交。所以,B某坚持这套房子的市场价值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现在房价涨到了近百万,自己至少应该分得一半。
而A某则坚决反对。他说,自己父亲是单位的职工,这套房子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是父亲基于其职务、工龄等福利优惠才买到的,产权写的是父亲的名字,怎么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呢?他最多只同意把当初出的那笔购房款还给B某。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B某将A某告上了法庭。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B某要求分割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来说,这套房子的“房主”在法律上就是A某的父亲。房改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它的购买资格与特定单位职工的“身份”紧密挂钩,是国家给予职工个人的一种福利。即使购房款是夫妻俩出的,也不能改变这套房子是A某父亲个人福利性财产的属性。法院指出,B某不能因为出了钱,就要求直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当初夫妻俩用来支付购房的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说,A某的父亲应该把这8万元购房款返还给A某和B某,其中B某可以分得一半(即4万元)。至于房子这些年的大幅增值,由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B某也无法主张。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这个案子非常典型,它揭示了房改房处理中的几个核心逻辑。我们常说的“房改房”,又叫已购公有住房,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在离婚分割时,远没有普通商品房那么简单,关键要看“何时买”、“谁的名”、“谁出的钱”。
“房改房”的价格往往远低于市场价,因为里面包含了购房者的工龄、职务、年龄等多种福利折扣。所以,处理这类房产的第一原则就是看它的“身份属性”。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了其个人承租的公房,并且房产证就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但如果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情况就复杂一些。比如,夫妻一方婚前的承租房,婚后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去购买,即使房产证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法律上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因为,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内,并且动用了“共同的钱”,同时,另一方的工龄、职级等福利待遇也可能折算进了房价里,理应共享福利。
特殊情形
实践中还有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就是文章开篇那个案例。像A某父亲这种,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的房改。因为房改房购买资格具有人身专属性,只属于特定单位的职工本人,所以法律上对这种“借名买房”持非常谨慎的态度。除非夫妻双方能拿出确凿证据,证明与父母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委托购买协议(比如,父母承认是代持),并且房屋已经过户到夫妻名下,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出资方的利益,法律只能将当初的“购房出资”视为一笔借款,由房主(即父母)偿还。这样做,既维护了物权登记的权威,也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算是平衡各方的一种折中方案。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房子的房改手续还没办完,产权证还没拿到,或者只拿到了“部分产权”证书。对于这类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在离婚时通常只处理居住、使用问题,而不会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给一方居住使用。等以后房屋取得了完全所有权,双方还有争议的话,可以再另案起诉。
风险提示
总而言之,房改房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政策属性,在离婚分割时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它不像普通商品住宅,简单地一人一半就行。它涉及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工龄福利的折算、以及单位权益的平衡等诸多问题。因此,这类案件的专业性极强。具体到您个人的情况,因为涉及不同的购房时间、出资来源、产权登记状况,结果可能会天差地别。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扰,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您的具体情况获得最有效的法律帮助。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