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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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推荐君澜孙青|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登记前能否反悔?

作者:孙青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次举报
2026-04-29

案件介绍

A某和B某本是夫妻。婚后不久,为了表达对妻子的爱意和感激,也为了给婚姻多一份保障,A某主动与B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里写得很清楚:A某愿意将自己婚前全款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无偿赠送给B某个人所有。B某当时非常感动,小心地将这份合同保存了起来。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年后,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走到了离婚的边缘。这时,A某突然反悔了,他认为那套房产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现在既然要离婚了,凭什么白白送给B某?于是,A某明确告诉B某,撤销之前的赠与,房子不过户了。B某自然是无法接受,她认为白纸黑字的合同写得清清楚楚,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双方争执不下,最终B某将A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某继续履行赠与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B某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法院支持了A某的反悔行为,认定A某有权撤销这份房产赠与合同。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什么呢?核心就在于物权变动赠与合同的特殊性这两个关键点上。

首先,房子是不动产,它的所有权归属,可不是签一份合同就完事的。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通俗点说,就是必须去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房产证上换成B某的名字,法律上才算真正完成了赠与。在这个案子里,A某和B某虽然签了合同,但始终没有去办理过户登记,所以从法律角度看,这套房产的所有权依然牢牢掌握在A某手里,还没有发生转移。

其次,法律赋予了赠与人一种特殊的权利,叫作“任意撤销权”。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反悔、撤销赠与,不想给了就可以不给。这就像是买东西,在你付钱和拿到东西之前,卖家说“我不卖了”,这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让赠与方无法反悔:第一种,是这份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第二种,是这份赠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或道德义务的性质。在这个案例中,A某和B某的这份赠与合同,既没有去公证处做过公证,也明显不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所以A某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行使他的“任意撤销权”。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

关于夫妻之间房产赠与能否反悔的问题,法律依据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反悔,受赠人要求继续履行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这个规定背后的逻辑,其实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毕竟赠与是无偿的,赠与人付出的多,得到的少(主要是情感上的满足)。如果签订合同后就必须立刻、无条件地完成赠与,对于赠与人来说,可能会因为一时冲动或被感情冲昏头脑而做出不理智的决定,法律需要给他一个“后悔药”的机会。

特殊情形

当然,法律并不是“一刀切”的。除了前面提到的公证和公益性质这两种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值得我们特别注意。

  1. 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现实中,有些夫妻在签订赠与时,可能会加上一条“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这种条款是否有效呢?答案是有效的。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然赠与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深思熟虑后自愿放弃了自己反悔的权利,那么法律就应当保护这种承诺的严肃性。即便没有公证,只要合同中明确写明了放弃任意撤销权,法院也可能支持受赠方的请求。
  2. “加名”行为(约定为共同共有) 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区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婚前的房产“加名”,变成夫妻共同共有(即房产证上写上两个人的名字,每人各占一部分份额),这种行为的性质不完全等同于赠与。有些观点认为,这属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而非单纯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这种约定一旦生效,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还没有办理加名手续,另一方也可能主张按照协议分割房产,赠与方不能轻易反悔。这个界限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具体需要结合协议的文字表述来判断。

风险提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远非签一份合同那么简单。对于接受赠与的一方来说,仅仅拿到一纸承诺是远远不够的,这份承诺在法律上可能非常脆弱。

最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就是尽快完成房产的过户登记,或者立刻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的公证。 只有完成了这两步中的任何一步,你的权利才算真正“落地”,对方想反悔也无能为力。

现实中,很多房产因为存在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是期房或有限售政策等原因,无法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感情深厚、互相信任,可以考虑在合同中加入“赠与人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或者直接去办理公证,为这份承诺增加一份法律上的“保险”。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大家:具体案件情况复杂,证据细节千差万别,本文案例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 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房产纠纷,建议务必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制定最合适的应对策略。


孙青律师(13681945561),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38 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刑事辩护、涉外法律